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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吉峰与郭峰、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峰,郭峰,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112号原告:马吉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韦丽,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峰与被告郭峰、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