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吉峰与郭峰、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峰,郭峰,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112号原告:马吉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韦丽,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峰与被告郭峰、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