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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信用卡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光大银行大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为人民币12000元的信用卡,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开始持卡透支,截至2014年1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299元,2014年1月偿还欠款人民币600元后不再还款。光大银行委托催收机构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多次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电话催收,因其更改电话,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本人。随后,催收人员多次通过潘某某的父亲潘某某及其同事转告被告人潘某某及时还款,但被告人潘某某仍不还款且已超过三个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归还银行全部本息。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13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平街19号2单元6楼2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光大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办材料、催缴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单据,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录音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偿还银行全部欠款,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贾李强审 判 员  孙康凯人民陪审员  项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