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30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巴图苏和与乌日图那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苏和,乌日图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巴图苏和,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住址正蓝旗。本院执行巴图苏和申请执行乌日图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乌日图那松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与2016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能力,也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2015)蓝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郅    国审判员 额日登宝力格审判员 那  斯  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格希 格 都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