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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方明利、许素玲与方明海、李国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利,许素玲,方明海,李国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057号原告:方明利,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许素玲,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方明海,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梅。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方明利、许素玲诉被告方明海、李国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威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