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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孟庆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孟庆阳(绰号“熊二”、“二哥”),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人。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取保候审(另案处理)。2016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孟庆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6日作出(2016)黑0604刑初251号刑事判决。判后,孟庆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庆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小区日租房内,容留袁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孟庆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X室,容留袁某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孟庆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X室,容留袁某某、李某某、洋某、宣某(二人真实姓名不详)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2月29日13时左右,被告人孟庆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X室,容留袁某某、洋某(真实姓名不详)吸食甲基苯丙胺。经侦查,被告人孟庆阳于2016年3月1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一审法院采纳了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测报告书、继续侦查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孟庆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庆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孟庆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孟庆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孟庆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孟庆阳上诉称,其是初犯、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并有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庆阳在出租屋及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孟庆阳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其自愿认罪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