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陆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陆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2民初1186号原告:刘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小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8日。原告刘强与被告陆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强的委托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小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小斌归还原告刘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9日,被告陆小斌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刘强借款30万元,并出据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后,被告陆小斌未归还借款,原告刘强多次催收未果,诉讼至法院。被告陆小斌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刘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证人李宏、李良勇的调查笔录、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由于被告陆小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刘强提交的��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9日,被告陆小斌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刘强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9000元,并出据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强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如果资金发生其它差错,可用新交警队房产作抵押,月息玖仟元整,借款人陆小斌。”借款后,被告陆小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25日,被告陆小斌在此借条上载明:“此据可用于工程款抵押(用于嘉陵壹号凯旋城)消防工程款”。2016年5月6日,原告刘强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陆小斌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小斌向原告刘强借款至今未归还属实,原��刘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陆小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5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小斌归还原告刘强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陆小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兰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