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振平诉被告苗飞、李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平,李文涛,苗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211号原告郑振平,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涛,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苗飞,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94715J。代表人雷兴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来,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郑振平与被告苗飞、李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振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苗飞、李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振平撤回对被告苗飞、李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退还原告郑振平。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李 君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