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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3080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安县左各庄镇张管营村人。被告:杨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安县滩里镇中滩里村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二人未建立起婚姻感情,婚后几乎没有沟通,被告对于原告漠不关心,生活中稍有不顺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对家庭极不负责,被告经常网上赌博,原告对被告规劝,被告不思改正,输了巨额资金,原告因与被告及家庭生活观念差异极大,始终无法融入,婚后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已心灰意冷,无法忍受名存实亡的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无奈依法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较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之女杨语诺于2014年3月17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