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刑终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健东寻衅滋事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99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粤0306刑初42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4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永  鹰审判员 李  生  荣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燕(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