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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环都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环都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571号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4-7。法定代表人:任明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环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张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环都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2089元,由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