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赵文慧、范振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慧,范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慧被执行人范振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016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振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振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振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范振强(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32的存款人民币299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褚一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