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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丁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313号原告: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武汉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毓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玲,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丁玲协商解决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