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财保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学荣与尚团团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荣,尚团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29号之一申请人:秦学荣。被申请人:尚团团。申请人秦学荣与被申请人尚团团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12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担保人梁仁平存款20000元、担保人张素芳存款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尚团团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学荣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秦学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梁仁平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正南信用社存款20000元、担保人张素芳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正南信用社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尚团团驾驶的涉嫌肇事车冀A×××××号小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