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远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惠清、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61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远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惠清,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617号申请人:广州市远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绪栋,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惠清委托代理人:程均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丽,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委托代理人:赵炳胜,该司员工。申请人广州市远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惠清、百盛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粤劳人仲案终字[2016]1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远珍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一、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有误。1、仲裁裁决认定远珍公司未向陈惠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侵犯了陈惠清的劳动权利,此认定事实有误。2016年5月1日,远珍公司当班经理与陈惠清发生口角。5月2日及3日,远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两次亲自与陈惠清面谈调解矛盾,邀请陈惠清继续回餐厅上班,但是陈惠清却以希望拿到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救济金为由坚决不接受继续回餐厅上班,并坚持要求远珍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远珍公司只好让陈惠清再回家思考。在此期间远珍公司也正常按照微信以及餐厅员工休息室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包括陈惠清)公布5月2日—6日排班表,陈惠清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没有回餐厅上班。2、2016年5月6日,远珍公司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陈惠清,陈惠清均不予接听,远珍公司只好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按照陈惠清在劳动合同上留下的通讯及送达地址向陈惠清寄送上班通知书,通知陈惠清在5月7日一8日回餐厅上班。陈惠清当时已签收,仲裁时也确认收到此上班通知,但是并没有按通知回餐厅上班也没有联系远珍公司。远珍公司已尽力为陈惠清提供了必要劳动条件,并没有侵犯其劳动权利,反而是陈惠清拒绝沟通并刻意回避。因此仲裁院的裁决事实有误。二、仲裁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错误。1、2016年5月13日,鉴于陈惠清在2016年5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也未告知公司,而在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按班表要求回公司上班,远珍公司再次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远珍公司如前所述的地址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表示:远珍公司从2016年4月18日起按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陈惠清续订劳动合同,陈惠清于2016年5月15日前回餐厅进行新劳动合同续签,逾期不至视为陈惠清不同意按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而期限届满终止,但陈惠清却拒收快递。2、2016年5月16日,远珍公司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如前所述的地址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正式通知由于陈惠清不同意续签,陈惠清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1日终止。陈惠清再次拒收快递。3、2016年5月19日,远珍公司收到仲裁院的答辩通知书,陈惠清向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在陈惠清无正当理由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也未告知远珍公司的情况下,本着体谅和关心陈惠清的立场,远珍公司以实际行动,包括面谈、寄送上班通知书以及续约通知书等方式,积极推进双方新劳动合同的签署。而陈惠清采取拒绝沟通、拒绝签署新劳动合同等刻意回避的行为属于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到期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远珍公司认为,粤劳人仲案终字[2016]111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撤销该裁决书。被申请人陈惠清答辩称:我方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远珍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故应当驳回其申请。被申请人百胜公司答辩称:我方同意远珍公司的意见。本院审理期间,远珍公司、陈惠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远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声明》,陈惠清则提交了“春乐园”的微信截图。陈惠清对其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解释:我方在仲裁提交了该证据,但仲裁裁决书没有列明该证据的内容。本院认为:远珍公司、陈惠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在仲裁院审理期间均已提交过,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本院审理期间新发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本院审查,远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远珍公司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远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粤劳人仲案终字[2016]1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远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