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5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裴利小与朝格图生布尔、阿格如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利小,朝格图生布尔,阿格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异26号案外人康满,住杭锦旗锡尼镇。委托代理人萨仁满都拉,系案外人康满女儿。原告裴利小,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朝格图生布尔,又名朝格图,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阿格如,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系被告朝格图生布尔妻子。本院审理原告裴利小诉被告朝格图生布尔、阿格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满于2016年9月21日对本院保全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河苑小区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康满称,2010年杭锦旗旧城改造拆迁时,案外人在外地无法回家,朝格图生布尔就代表案外人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相关置换文书上签了字。2015年5月原告裴利小因与被告朝格图生布尔民间借贷纠纷,查封了案外人的上述房屋。该房屋是案外人的私有财产,并不是被告朝格图生布尔和阿格如的房屋,现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河苑小区的房产查封。本院查明,依据原告裴利小的申请,杭锦旗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123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朝格图生布尔名下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河苑小区的房产。案外人康满不服,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保全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康满提出解封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河苑小区43号楼1单元4楼东户的房产的请求,因该房产在法院查封时是登记在被告朝格图生布尔名下,案外人康满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该房产属于案外人康满所有的事实,而且杭锦旗法院在送达查封裁定书及在2015年7月7日组织双方调解时被告朝格图生布尔均未对上述查封财产提出任何异议。综上对案外人康满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康满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海龙审判员  雷光亮审判员  朝 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