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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邓召禄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邓召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66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299号。负责人沙钢总经理。被告邓召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邓召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