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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先洋与被执行人吴世琴、郁庆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洋,吴世琴,郁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唐先洋,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吴世琴,女,汉族,1950年7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郁庆霞,女,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唐先洋与被执行人吴世琴、郁庆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世琴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城某某坊XX幢X单元XXX室房地产移送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