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执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善明与勒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善明,勒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00290号申请执行人吴善明,男,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潜江市恒宇商贸商行售后维修工。被执行人勒国民,男,生于1964年12月21日,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江汉油田广华监狱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善明与被执行人勒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勒国民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善明人民币30022.18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吴善明与被执行人勒国民已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晓 明审判员 杨 志 华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王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