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580号原告:张军,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马忠恒,荆州市楚天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菱角湖农场楚源镇。法定代表人:台传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荆州市菱角湖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待案件审理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