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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玉珍植物医院诉被告张立禾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玉珍植物医院,张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145号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玉珍植物医院。经营者:玉珍。被告:张立东,男,1965年2月13日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额如乡北坨子村。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玉珍植物医院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药,欠原告农药款人民币114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无奈,依法提起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药款114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立东后不能提供被告张立东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院不能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也无法确认被告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玉珍植物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彦臣人民陪审员  陈喜元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