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陈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庆,陈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国庆。被执行人陈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占良银行存款55158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