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铁光与被执行人曹义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光,曹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刘铁光,男,1960年2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曹义权,男,1966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刘铁光与被执行人曹义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广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曹义权应给付刘铁光饲料款896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