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雍自鑫、丁玲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雍自鑫,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丁玲妹,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自鑫与被执行人丁玲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要求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0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