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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应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446号原告:应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章某,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应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应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燎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