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高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高玉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926号原告张淑华,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高玉国,男,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原告张淑华诉被告高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张淑华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到被告高玉国,且原告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或地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