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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09号申请人: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品群,职务: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何品群。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河北省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被告2016年10月11日将何品群建设银行XX账户已冻结545317.95元,将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XX账户已冻结161754.61元、在工商银行XX账户已冻结2640.53元、在建设银行XX账户已冻结5882.97元、在建设银行XX账户已冻结4948.33元,在工商银行XX账户已冻结94.07元、在建设银行XX账户已冻结0.82元、在建设银行金华分行XX账户已冻结0元。在建设银行账户XX已冻结2742818.17元,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已冻结12635.32元、XX账户已冻结2063.54元、在中国银行账户XX已冻结639.09元,账户XX冻结1154.60元、在浙江银行账户冻结850.3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冻结899元。账户XX冻结6678.28元,在邮政银行账户XX冻结3422.42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