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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科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科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徐常洪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092号原告天津科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发新村8号融科大厦405、406室。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成,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常洪,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付云,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科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科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