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财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刘业民、焦平英、刘光平、王玉珍、李文征、段化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刘业民,焦平英,刘光平,王玉珍,李文征,段化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704号申请人: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方瑞,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刘业民。被申请人: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法定代表人:刘光平。被申请人: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正。被申请人:刘业民,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焦平英,女,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刘光平,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王玉珍,女,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李文征,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段化梅,女,汉族,住临邑县。申请人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刘业民、焦平英、刘光平、王玉珍、李文征、段化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冻结所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3、查封被申请人刘业民、焦平英、刘光平、王玉珍、李文征、段化梅名下的房产,保全价值共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刘业民、焦平英、刘光平、王玉珍、李文征、段化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三、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刘业民、焦平英、刘光平、王玉珍、李文征、段化梅名下的房产。以上保全价值共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