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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4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根友与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友,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4714号之一原告:叶根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星,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表人:佟健。被告: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叶根友与被告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常州鲜乐惠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叶根友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根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根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叶根友负担。审 判 长  仇宏光人民陪审员  陈建玉人民陪审员  许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