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恭定与朱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恭定,朱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5080号原告:杨恭定,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琳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杨恭定与被告朱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朱琳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朱琳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恭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琳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恭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于当日转账12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归还。被告朱琳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等。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2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诸来院。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期限及时返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还应按年利率6%偿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恭定借款12万元;二、被告朱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恭定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朱琳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人民陪审员 张水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