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荣与曹家仁、万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荣,曹家仁,万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肖荣,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塔影小区229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011150032。被执行人曹家仁,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隆鼎丽都四栋2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501095872。被执行人万晓云,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隆鼎丽都四栋2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7011558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荣与被执行人曹家仁、万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家仁已死亡,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毛卫华审判员 沈 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