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万香与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香,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39号申请人张万香,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戴子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徐福权,总经理。张万香诉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万香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162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子建自动将纠纷款2162元全部履行完毕。戴子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