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王万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924号原告: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张从萍,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倾,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青苑公司)诉被告王万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青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妹、被告王万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青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房产,合同约定被告2007年12月13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剩余房款2007年12月27日前缴纳,双方结清房款后,被告方可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如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房款,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此房,甲方有权另行出售,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乙方按照总房款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缴纳房款,已自动放弃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系案外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商业网点开发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王万倾签订,原告星青苑公司虽为案涉房屋实际销售人,但其并非合同相对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商业网点开发经营服务公司亦未将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星青苑,故原告无权对被告王万倾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5元,原告南京星青苑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