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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勇与吴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吴根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000号原告:金勇,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吴根有,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金勇与被告吴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金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根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