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勇与吴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吴根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000号原告:金勇,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吴根有,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金勇与被告吴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金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根有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