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刑更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罪犯方树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树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3338号罪犯方树花,女,1965年6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宁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树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9年6月22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以罪犯方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方树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5年1月、6月、12月��记功1次,累计记功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树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树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白 云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