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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谭振国、方江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振国,方江有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668号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7080137-2。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石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振国,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方江有,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振国、方江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14日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