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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兰英、卢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兰英,卢国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122号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79397637G。法定代表人:郑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英,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卢国梅,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兰英、卢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兰英、卢国梅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