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东源县灏源包装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东源县灏源包装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柏,总经理。被执行人东源县灏源包装制品厂,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河源市。经营者:邱志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三河。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源县灏源包装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源县灏源包装制品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1563.84元及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239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59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1302执27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邱志霞的银行存款64820.34元,并将本案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276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助理审判员 郑清海助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茂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