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刘新民、姚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刘新民,姚红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地址: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罗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国俊(特别授权)。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立新。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新民。被告姚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刘新民、姚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新民、姚红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