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洁与宋富霞、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洁,宋富霞,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洁,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宋富霞,女,汉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雷军,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富霞、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富霞、雷军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