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卢杰贩卖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杰。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14时许,特情人员王某某通过手机QQ与被告人卢杰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人民币给卢杰。后卢杰在王某某居住的蒲江县鹤山街道文峰街房子外将毒品交给王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搜出卢杰贩卖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现场称重净重0.58克,被民警予以收缴。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疑似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卢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8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卢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被告人卢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在量刑时对特情介入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6、《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