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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陈某一(已判)向被害人雷某一借款25000元,并将其父陈某二的一辆车牌号为浙GP62**的白色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以下简称“全顺客车”)作为担保物交给雷某一。其后,陈某一与被告人陈刚、万某一(已判)在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盛世家”小区的家中,共谋将该全顺客车“开回来”。当日晚,陈某一将该车备用钥匙交给陈刚,并将雷某一的工作地点告诉陈刚等人。随后陈刚与万某一到简阳市城区寻找全顺客车。2014年11月3日晚,雷某一将全顺客车停放在简阳市五友路三段原社保局外的路边。陈刚和万某一发现全顺客车后,由万某一使用备用钥匙将全顺客车开走。之后,万某一将该车拿给“小虎”(音,在逃)使用。同月8日,“小虎”将该车丢弃在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金箱村25组。2014年11月3日23时许,被害人雷某一发现全顺客车被盗后报案。2016年6月26日23时许,民警在简阳市“无极限”网吧外将被告人陈刚抓获。经鉴定,被盗全顺客车价值人民币8338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雷某一,雷某一对陈刚予以谅解。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驶证及发票,借条及抵押协议,谅解书,陈刚的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害人雷某一的陈述,同案犯万某一、陈某一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人杨某一、芶某一、刘某一、沈某一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害人雷某一对陈刚予以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陈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刚的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兴人民陪审员  曹晓鲁人民陪审员  何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凤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