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2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彭某某出生日期1962年12月21日民族汉族 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职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93号 指控事实1、2015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张某某(取保候审)和王某(已行政���罚)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3、2016年3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