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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2015绥执字第370号(尹显万与袁进洪、肖春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70号尹显万与袁进洪、肖春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尹显万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尹显万尚有债权408476元、诉讼费、公告费7984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袁进洪、肖春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408476元、诉讼费、公告费7984元,申请人尹显万发现被执行人袁进洪、肖春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长 莫文召审判长 梁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匡洪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