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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正彬与尤相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彬,尤相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199号原告:张正彬,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尤相华,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彬与被告尤相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彬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正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正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