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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某容留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于2015年12月期间,在磐石市烟筒山镇行车公寓三楼其寝室内,四次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崔某在其位于磐石市烟筒山镇行车公寓三楼的寝室内,先后四次容留张某吸食毒品。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崔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禁毒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先期羁押10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臧巍威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