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胡端、刘杰与胡晓斌、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端,刘杰,胡晓斌,崔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端。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胡晓斌。被执行人崔媛媛。本院在执行胡端、刘杰诉胡晓斌、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