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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才军与葛小敏、陈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才军,葛小敏,陈丽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260号原告:何才军,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通,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小敏,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丽红,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何才军与被告葛小敏、陈丽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才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何才军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才军��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何才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