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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冠荣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韦武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陈冠荣,韦武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朱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冠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审被告:韦武胜,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冠荣��原审被告韦武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仲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