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美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精某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某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精某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671号原告深圳市美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法定代表人徐防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精某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西进路。法定代表人张镇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美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精某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精某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婉仪 关注公众号“”